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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
中臺科技大學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: 1030820院務會議通過 1071225院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,為規劃及審議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各系(所)及中心課程相關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中臺科技大學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應由下列人員組成: 一、當然委員:院長及各系(所)及中心主管。 二、選任委員:由各系(所)及中心課程委員中選任一名教師為委員,任期一年,連選得 連任。 三、得遴選學者專家、業界代表、各系(所)及中心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。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: 一、整合本院系(所)及中心本位課程及課程規劃相關事宜。 二、審議本院所屬各系(所)、中心之專業必、選修課程及學分數。 三、研議本院跨系(所)選修課程及學程規劃。 四、整合本院之開課資源及師資。 五、其他須提本會審議事項。 第四條 各系(所)、中心設系(所)、中心課程委員會,其設置辦法由各系(所)、中心訂定,並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定後實施。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院長擔任召集人,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。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,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。 第六條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,必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可開議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(含)以上同意始可決議。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,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