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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務會議組織辦法
中臺科技大學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: 1030820院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臺科技大學人文暨通識教育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為研議本學院有關教學、研究、輔導、服務及其他院務事項,特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置委員九人(含當然委員) 一、當然代表:院長及各系、所及中心主管。 二、選任代表:由本院專任教師進行票選代表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三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 一、 本學院各項法規之訂定、修正或廢止。 二、 有關教學、研究、輔導及服務事項。 三、 各單位或院務會議代表三人以上聯署提案。 四、 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。 五、 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。 第四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且擔任主席,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,院務會議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,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開之。 第五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選任代表應親自出席;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簽名委 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及投票。 第六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議;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。 第七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得請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提供資料或列席報告,亦得邀請學生代表 列席。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|